四川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国道108线绵阳次费由德阳白家堰收费站代收的批复
(2006年1月26日 川交发[2006]3号)
绵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绵阳市国道108线岔道收费站与德阳市白家堰收费站联合收费的请示》(绵交发[2005]289号)收悉。国道108线岔道次费站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51号文)批准设立。鉴于该站与国道108线德阳段白家堰收费站站距较近,按照国家有关收费站设置的要求,两站实行归并,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国道108线绵阳市岔道次费站归并到德阳市白家堰收费站,由该站代收进出绵阳城区的车辆通行费次费。
二、德阳籍车辆进出白家堰收费站不收取次费,德阳籍车辆在经过绵阳市其他次费站时,仍按川交公路[2004]151号文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次费,不能出示有效次费的车辆按规定补交。
三、代收次费时间从2006年1月28日起执行,届时撤除绵阳市国道108线岔道次费站及收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