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四)经营者凭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五)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法人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
(六)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七)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货规》第65条和《危规》第55条的规定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货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货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货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要结合年度审验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许可人应在6个月内投入全部的承诺车辆,新开业的许可人首批投入车辆不得少于5辆。
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我省发放的货运车辆营运铁牌停止使用。
本办法与省交通厅原有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