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出卖、转借、伪造、涂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
(三)注册执业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继续注册仍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超出注册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并签字、盖章的;
(五)从事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由于工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职业道德败坏及服务态度恶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准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详细填写在《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上,在送达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一)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设区市、县(市)的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或者机构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河北省工程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