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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
  (五)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四)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七)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九)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
  (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
  (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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