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承担相应责任。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提倡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三)信用担保体系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以及为上述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再担保机构等构成,形成各类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相互补充、密切协作、有序发展的担保体系。
(四)鼓励信用担保机构自愿加入担保协会,充分发挥担保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互业务,组织会员对较大贷款项目的联保、互保、再担保,增强担保能力,降低单位担保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运作
(一)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