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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6〕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管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蓝领”培训,是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的目标要求,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高技能实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金蓝领”培训重视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条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为培养标准(含在技师、高级技师基础上的提高培训)。

第二章 培训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金蓝领”培训项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六条 申请组织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领导机构健全;
  (二)企业建立正常的培训、考核鉴定与待遇相联系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三)详细掌握本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需求状况;
  (四)能够组织专家依据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和实施方案;
  (五)有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具备理论教学、技能训练等培训条件;
  (六)培训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培训职业(工种)由承办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被选定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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