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对有关损益进行鉴证;
5、国有产权单位审核认定,并向市教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报告。材料有: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情况等);
(2)按规定表式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和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产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中介审计机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报告和编制的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5)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6、市教委受理并批转市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及其资产损益进行认定,由市国资委审定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7、国有产权单位根据批复指导并监督改制企业(公司)调账。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核销程序后,由国有企业(公司)产权持有人同比承担。
(二)资产评估
按照国务院令第9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委托方应当是被评估国有企业(公司)的国有产权单位(企业)。国有企业(公司)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备案
按照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改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完成资产评估后,应进入评估备案程序:
1、应提供的备案文件和材料
(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申请备案的国有产权单位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填列,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
由评估机构填列提供。
(3)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书、说明、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由评估机构填列及提供。
(4)资产评估报告备查文件
由评估机构提供。
(5)特殊资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