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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6.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关系
  1.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开展工作和工作情况直接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请示、报告。
  2.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根据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工作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3.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除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参与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三、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进行推荐、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予以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向自治区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可适当配备厅级非领导职务。
  (二)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考察任免、招考录用、年终考核及奖惩等,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
  (三)派驻机构编制单列,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分配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四)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安排,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解决。驻在部门要继续安排派驻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等活动。
  (五)派驻纪检组组长可以在各派驻机构之间交流任职,也可以在厅局和五市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交流任职,具体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派驻机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要有计划的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及系统交流安排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机构干部参加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和驻在部门的后备干部推荐,参加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和驻在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
  (六)派驻机构干部(不含自治区管干部)的档案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管理,驻在部门建立档案副本。驻在部门将需要归入干部档案的有关材料及时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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