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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1月15日—2月28日,取缔关闭非法和违规储(售)煤场。对无证无照储(售)煤场,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取缔通知书,并责令其在2006年2月28日前清理存煤,恢复地貌;逾期不清理的,由当地工商、公安、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强制取缔。对经合法审批设在公路主干道两侧、河道两旁、村庄附近1公里以内的储(售)煤场,按照《山西省汾河流域防治水污染条例》,由各县(市、区)政府下达关闭通知书,一律在2006年2月28日前销售完存煤,恢复地貌,实施关闭。逾期不关闭的,由各级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市经委报省经委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
  各级煤运公司要组织收购被取缔关闭的储(售)煤场存煤,煤价根据煤种和质量随行就市,运费由储(售)煤场负担。
  市整顿办于2006年3月15日以前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2006年3月1日—15日,各县(市、区)上报计划设立或保留的储(售)煤场名单(填写《设立或保留储(售)煤场申请表》),市进行审核。
  (三)集中检查阶段(2006年3月16日—3月31日)
  市整顿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志凌担任,市经委郭跃忠副主任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领导组成员由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监委、市煤管局、市公安局、市煤运分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规范储售秩序。要坚决打击非法煤炭生产、储存和流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和销售六类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也不得为非法煤矿销售煤炭提供便利,禁止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凡发现公开销售、利用合法矿井收购、利用合法煤矿票据销售和绕路销售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三)部门各司其职。清理整顿储(售)煤场是
  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市经济、国土、环保、工商、监察、煤管、公安、煤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市整顿办联系电话:4226137、4223645
  附件:《设立或保留储(售)煤场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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