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区县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或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做出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南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