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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7.1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3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地铁、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放射性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区县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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