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实行单项备案登记制度。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省后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进杭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5天之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5天之内办理单项注销手续(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项备案登记表;
(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企业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注册章);
(七)其他规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杭企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甲方对备案单项工程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境外企业进杭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根据建市[2004]78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
合作设计企业是进杭企业的,还需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进杭企业要求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并经现场踏勘后办理《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省(市)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