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只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和集体的首席人员(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