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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修订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9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05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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