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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11号)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省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3年至5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职工劳动模范集中进行命名表彰。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表彰大会间隔期间适时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各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人数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之日3个月前下达设区的市和有关省直部门、中央驻冀单位。
  第五条 职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或者工作成果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并被群众公认。
  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的具体条件,由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拟订,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工作生产第一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以及社会各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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