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相关行业协会申报上一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十条 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四)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企业纳税记录;
(五)“认定标准”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会同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出产业发展与创新型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创新型人才年度奖励方案后,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金标准与提取
第十三条 奖励金标准的制定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第十四条 获奖人员按规定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帐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纳入奖励金帐户管理。
第十五条 获奖人员自首次获奖起在深圳连续工作3年(含3年)以内的,可提取奖励金的80%,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提取奖励金的100%。
第十六条 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不能提取的奖励金,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入产业发展与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