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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八、充分利用海内外创新资源,建设创新合作平台
  (二十七)加快建设“深港创新圈”。进一步完善深港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两地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探索建立联合创新信息平台、联合培训基地、联合实验室、联合教育体系,实现信息互通、实验室共用、研究经费共担、研究成果共享。支持深圳企业采用委托研究、共同开发等形式,加强同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合作,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攻关项目。积极引进香港中介服务机构,把香港发达的国际金融业、现代服务业与深圳的高科技产业生态和活跃的创新活动结合起来,使两地成为创新资源最集中、创新活动最活跃的创新圈。
  (二十八)加强海内外创新合作。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科技资源共享、合作组建科技组群、联合科技创新、科技人才培养四大科技行动。鼓励企业“走出去”,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海外城市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应用基础研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海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其他投资主体来深创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机构,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和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在深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其技术外溢提升深圳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高交会的专业化、国际化、精品化、市场化,打造成为中国科技第一展。支持深圳国际科技商务平台的发展,促进深圳与海外的科技商务交流合作。
  九、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最佳创新成本平台
  (二十九)切实降低城市创业、创新成本。进一步降低创新型企业注册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企业创办的前期费用。完善创新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使深圳成为创新型企业综合营运成本最佳的城市。
  (三十)健全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抓紧制定(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一批地方法规,将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定化、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完整的创新政策法规体系,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法律保障。
  (三十一)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和自主创新要求的科技管理体制,解决部门利益分割、多头管理、职能错位等问题,在投融资、技术标准、对外贸易、政府采购、财政资助和消费政策等方面形成协同一致的创新激励政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重大科技和创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科技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科技政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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