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型城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资源型城市尤为重要。要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狠抓重点行业节能、节材、节水工作,从源头上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循环利用,积极开发煤矸石、矿井水、煤层气和瓦斯等,从中形成新的产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减少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排放;实施好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力度,使土地成为一种新的资源。要加强勘探评价工作,充分挖掘矿山周边及深部矿产资源潜力,查明未开发资源的储量和种类,规划好剩余资源的开发利用,尽可能延长矿山的生命期。森工城市要保护好天然林,发展速生丰产林和原料林。国家征收的土地和矿产资源有关费用,在使用上要向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倾斜。
(四)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为资源型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方便。随着资源条件的变化,资源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也将有所调整。从主要为资源开采服务,转向主要为产业发展服务;从主要为生产建设服务,转向兼顾生产和生活。要继续完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暖、供气、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增强城市功能,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发展接替产业创造便利的条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宜居的环境。棚户区改造是资源性城市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职工群众多年的期盼,要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企业欠债欠税、社保资金缺口、生态环境欠帐、企业办社会、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制约了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束缚了一批国有企业的手脚,并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下决心逐步解决。同时,要着眼长远,加快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对资源开发进行补偿,要发挥好政府调节的作用,同时必须探索市场化补偿的方式。要完善财税、投资等机制,合理征收资源有关税费,对资源型城市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投资补助。要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以及“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的价格能够反映其真实成本和完全成本,体现资源勘查、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费用。
对衰退产业实行援助,也要调动中央、地方、有关地区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中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援助衰退产业的政策措施,综合考虑历史、体制和地区等因素,探索如何对老工业基地给予适当支持。地方要对本地衰退产业进行援助,特别要在人才培训、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好工作。鼓励相关地区之间相互援助,开展互利合作。资源开发企业在成长和成熟阶段,就应为衰退期积累一定的转产资金;在效益比较好的时候,就应为遇到风险时提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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