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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

  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按规定标准和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国库。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缓交、侵占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闲置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专款专用。

  (十五)改进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城市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要提供控制性规划。凡上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要说明拟转用、征收土地的利用结构,或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建设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批准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建设用地。

  (十六)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由各市按季度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要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建立、完善土地利用信用评价机制。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地区,暂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

  四、切实保护耕地

  (十七)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实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制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体系,把土地保护和利用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土地管理失控或出现严重的土地违法案件的,要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实行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加大收缴力度,加强管理。

  (十八)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规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划定、补划备案制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图斑,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基本农田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和年度核查制度,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稳定。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责任人和“五不准”等内容。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市、县、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要齐备,可查可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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