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要按照《纲要》精神,切实从组织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从体制上解决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人员素质和工作经费、设施、条件等实际问题,从机制上全面提高和增强法制机构工作效能;要特别重视改变县(市、区)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与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目标任务不相适应的现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支持法制机构认真履行协调服务、督促指导、宣传培训、政策研究和工作交流、总结推行等职责,为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强化培训教育。加大开展《纲要》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力度,把《纲要》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试)计划。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培训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组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思想认识,把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纲要》上来。
(五)积极开拓创新。要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政府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任务,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六)定期报告工作。要实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专项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报告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
(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并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划定工作进度和时限,突出重点,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牵头的责任,召集协同部门提出落实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的具体目标、任务、措施;协同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八)严格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九)抓紧部署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以及建立依法行政组织机构等工作,务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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