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和实地检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予以书面答复,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许可。许可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日内送达举办者。
六、大型活动坚持确保安全的原则。举办大型活动的,举办场地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机关核准。对于有座位的看台区观众容量,一般不超过有效座位数的80%;对于体育场内场(标准场地)观众容量一般不得超过3000人。场地必须符合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消除后,公安机关方可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根据大型活动场地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划定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举办者应当在在缓冲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七、严格大型活动票证管理工作。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观众数量和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并按照方便群众、不妨碍交通的原则设置售票点。在大型活动举行当日,举办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票点。大型活动的门票、工作证、演员证、记者证、贵宾证等票证,必须有一定的防伪技术措施,票证的规格、颜色、样式、使用范围要报公安机关备案。
大型活动票务纠纷由举办者处理。
八、大型活动的举办者,要制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和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开展救助工作,确保活动安全举行,减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向举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指导。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后,应当及时帮助举办者完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实地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可以责令停止举行。同时公安机关要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后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助。
文化、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大型活动的审批手续,重视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举办者按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完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举办者整改、排除,并同时告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