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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1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计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整治阶段(2006年1月11日至6月15日)。包括企业自查整改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督促指导辖区内和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的有关规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申报生产准入、安全生产等各项许可,逾期未向有关部门递交各项许可申报资料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取缔或关闭,对已经有关部门审查但仍需整改完善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制定整改计划于2006年6月15日前完成整改,整改过程中该停产的要停产,该加大投入的要加大投入,届时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或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关闭。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16日至6月30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自行组织整治验收,并相互通报已经规范发证的生产企业情况和处罚企业情况,对已责令整改隐患、已取缔企业有针对性的跟踪复查,加强监控,防止整治不彻底而死灰复燃。市将根据省的验收部署重点组织抽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欧阳志鸿副市长任组长,翁镇希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安监、质监、公安、交通、工商、环保、海事、气象等部门各派一位领导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整治信息的综合和其他上传下达任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相应成立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计划的具体实施,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企业全面负责”的整治格局,确保整治目标和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整治及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涉及多个法规、多个执法主体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整治,不能单靠个别领导、个别部门。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属地监管;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无危险化学品生产准入许可的非法生产企业的执法,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无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生产企业的执法,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使用剧毒品的生产企业及消防安全设施无验收的企业的执法,环保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对不符合国家排污标准的生产排污企业的执法,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照生产企业的取缔力度,其它有关部门也要依据职责通力合作,与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坚持“从严指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与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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