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东方曹杨
外国语高级中学终止合作办学的批复
(沪教委外[2005]77号)
普陀区教育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东方曹杨外国语高级中学终止中外合作办学的请示》(普教办〔2005〕148号)收悉。鉴于上海市东方曹杨外国语高级中学合作三方――上海市曹杨中学、上海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澳大利亚本迪戈中学均无意再继续合作,及经学校董事会讨论一致同意并决定自行终止中澳合作上海市东方曹杨中学的情况,我委根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同意该校终止现有合作办学的申请。
根据该校董事会决议约定,学校注销后如还有其它未了债权债务及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均由上海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上海德和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担。请你局根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八规定,通知该校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并在收到此批复后15天内将《上海市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学校公章送交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