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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大厦)内人力搬运服务管理的意见

  六、人力搬运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人力搬运企业不得强制业主接受人力搬运服务价格。专业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合法经营企业,应将人力搬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登记。对明显属暴利性质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责令改正,不予备案登记。人力搬运服务者在从事搬运经营活动前,应将经市物价局盖章备案的收费标准印制成“人力搬运服务收费公示表”,张贴在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内。
  七、人力搬运服务者应当守法经营。禁止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承揽搬运业务;禁止强搬强运;禁止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争夺市场、欺行霸市。
  涉嫌强制服务的由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视情给予物业管理企业警告、资质降级、新建项目招标投资限制、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九、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搬运服务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及时查处和取缔无照搬运经营户,加强人力搬运服务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引导人力搬运服务业加强行业自律。
  十、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搬运服务业的税收管理。专业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对流动经营的人力搬运服务者,应在定期集中编查的基础上实行经营地属地管理。未经税务登记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以及有偷税漏税行为的,税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十一、物价部门应当加强人力搬运服务业的价格管理,定期公布人力搬运服务行业指导价格,严格落实人力搬运服务价格备案登记和公示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市民涉及搬运服务的价格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强制定价、哄抬价格、收费显失公平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坚决制止对人力搬运服务者的乱收费行为。
  十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及对其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新建小区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规模新建小区及时筹建社区居委会,未达到规模的小区及时就近落实相近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要指导社区居委会认真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大厦)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情况,调解纠纷,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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