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大厦)内
人力搬运服务管理的意见
(锡政发[2005]40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服务管理,创造住宅小区(大厦)安全居住环境,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打击住宅小区(大厦)内的垄断、暴力搬运等非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宅小区(大厦)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的企业,以及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意见。各级房管、工商、税务、物价、民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均应按本意见的要求,履行好相关管理职能。
二、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和受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单位(以下统称业主)对人力搬运服务者有自主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强迫业主接受搬运服务。
三、住宅小区(大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采取指定经营的方式,为业主指定人力搬运服务者,垄断住宅小区(大厦)人力搬运市场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人力搬运服务管理费(包括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得以不服从指定搬运或者不交纳搬运费等为由设置障碍,影响业主对所购住宅及公共设施的入住和使用。违者由建设、工商、房管、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理。
提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供应商延伸服务,送货上门。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住宅小区(大厦)的服务职责,加强保安力量配备,维护好住宅小区(大厦)内的安全和秩序。对业主自主选择的人力搬运服务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应有的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刁难其进入小区(大厦)提供搬运服务。违者由房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人力搬运服务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专业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后,方可从事人力搬运服务活动。未经注册而从事人力搬运服务的,由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或者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