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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对《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设区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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