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产权
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03]8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促进国有资本与其它社会资本的融合,降低竞争领域的国有股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
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均为国有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共同投资的或两个以上非国有股东共同投资的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绝对控股是指股权比例在51%以上(包括51%),相对控股是指股权比例30%以上(包括30%)且在股权结构中为第一大股东。
第六条 大型企业进行产权结构多元化改制,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外,其余不再要求绝对控股;属于我省支柱产业中重点骨干企业的国有资本可退至相对控股;目前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可适时降低国有股比例直至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省级大型企业2003年底以前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其中国有控股的企业至少应有三分之一进行不同程度的国有股减持;在两到三年内,应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退至相对控股或不控股。
第七条 中小型企业进行产权结构多元化改组,可不再设置或保留国有股,具备条件的企业国有资本可在两到三年内全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