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省推广办的检查监督职能由下设检查组具体实施。其成员单位包括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厅、交通厅、税务局、物价局、消防局、交警总队等。
一、检查依据
对推广工作的检查依据《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总体方案》和《
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
1、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负责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的油源管理、油品销售等经营行为的例行检查及抽查,对油品质量、计量工作的例行检测及抽查,以及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各调配中心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等产品质量的例行检测及抽查。
2、环保局在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下,负责对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及监督检查。
3、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辆清洗企业、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情况及车辆清洗证免洗单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公安消防、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协调对调配中心设施建设、加油站改造的消防审核和验收。组织定期、不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三、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广工作各环节进行严格巡回监督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监督工作。
四、市场监管
把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工作同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加大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封闭市场范围内的加油站的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加油站油源管理,各加油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站油品的购进单位、名称、数量、日期及零售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税务部门要对加油站乙醇汽油进销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各地推广办提供统计数据。杜绝劣质汽油、甲醇汽油、非法小炼油企业油品及普通汽油销售情况的发生。
2、加强油品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油品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确保油品质量。对不按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或以次充好、低标高售、制假售假违规经营的加油站,处罚办法严格依据《
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执行,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