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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
《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
(晋财综[2003]71号 2003年7月24日)


省老龄委:
  你委《关于收取〈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工本费的报告》(晋老龄办函字[2003]3号)收悉。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设立《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向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核发《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时,向个人收取工本费。《优待证》只能按自愿申请的原则发放,不得摊派给企、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机关。
  二、该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在收取《优待证》工本费时,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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