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名称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7);
2、执业证书复印件(领取新执业证书时交回原执业证书);
3、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办公场所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7)。
(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7);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主任会计师的决议;
3、新任主任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新任主任会计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
5、变更前后合伙人或股东股权结构情况;
6、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前后的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7);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合伙人或股东的决议;
3、新任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新任合伙人或股东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
5、变更前后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6、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或股东前后的章程。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办法》附表6);
2、全体股东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验资证明;
4、变更前后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5、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前后的章程。
七、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5月份,向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收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于5月31日之前将文本和EXCEL电子版表格汇总报省财政厅,并同时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第(五)项至第(七)项材料由监督机构负责。
八、每年7月份,省财政厅将对最近一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