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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的通知

  (五)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在社会上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群众评议行风建设活动,让广大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开展情况公开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对奖励扶助制度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和反馈群众意见,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让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媒介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资格条件、申报形式,公布奖扶对象名单以及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报道有关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奖励扶助制度领导小组分别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观察员、采取独立的、随机的或统一组织、明查暗访等形式,检查监督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反映和农民群众的诉求,检查结果和情况反映直接报送同级或上一级奖励扶助制度领导小组。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观察员的工作,主动为观察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造成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中,对不严格执行政策、不按规定程序、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错报奖励扶助对象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错发的奖励扶助金须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额追回,上缴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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