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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
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发[2005]26号)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和谐山东”。现就加强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内容。近年来,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山东”、“诚信山东”、“和谐山东”,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改革,大力改善行政执法环境,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省金融生态环境状况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中介服务的市场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不高,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不良贷款较多,金融案件执行难度较大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生态环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贷资金的流向与流量更多地取决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程度。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仅有利于增强区域经济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加快做大做强山东金融产业,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而且对于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多措并举,全方位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加强法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的法治环境
  1、加强金融生态地方立法工作,编制立法规划,加快制定除金融基本制度外的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强化公平执法,进一步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对于骗贷和经济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司法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应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提高金融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各级法院应创新执行方式,提高案件执结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金融犯罪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保护金融资产。对于因信贷环节审查不严或违规操作造成收贷困难、执行困难的案件,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核查,必要时要积极主动征求法院的意见和建议。金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执行对象和线索,对于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报经上级金融机构批准后,可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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