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
(一)在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前,冻结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新的同类工业项目建设,改造、扩建项目要在执行“三同时”的基础上,实行产能等量淘汰制,严格控制规模总量。除经省批准的重点项目外,严格冻结以下新建项目:萧山区东片印染和染化工业区的印染、农药、合成制药、染料、合成化工等项目;富阳市各类造纸项目;温州市电镀企业和电镀添加剂项目;平阳县水头制革基地的各类铬工艺制革项目;长兴县各类铅锌蓄电池项目;上虞市精细化工园区的硫磺制酸、固化剂、合成制药、染料等项目;新昌江流域新昌嵊州段的各类制药项目;东阳市南江流域的各类化学工业项目;衢江区沈家工业园区的竹料腌塘造纸以及合成制药、合成化工、农药原料药等化学工业项目;黄岩区化工医药基地的染料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粘胶剂、电镀添加剂、油墨、染发剂等项目;椒江区外沙和岩头化工医药基地的合成制药、外购溶剂回收、染料生产和印染等项目;临海市水洋化工医药基地的合成制药、橡胶促进剂、农药、染料等项目。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下同)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医药、味精、酒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新建化工、农药、合成制药、味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项目。
(三)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湿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的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其它生态敏感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以淘汰等量产能为前置条件。
(四)在城镇建成区的非工业区块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烟尘、粉尘、恶臭和有毒气体以及污水无法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项目。
三、禁止和限制发展重污染工业项目
(一)严格禁止建设国家明令严禁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土焦、小土硫磺、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小选金、小炼油、小炼铅、小石棉、小放射、小炼汞、小炼砷等“十五小”项目以及小火电厂、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钢铁厂等“新五小”项目。除小火电厂外,已建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坚决淘汰、关闭,小火电厂要视电力供应情况逐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