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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停放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积极配合车主和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对各级物价部门违反价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为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附件: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一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 具有独立的出口、入口,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洁人员。
  露天停车场 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有专人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人员,24小时有专人值班、巡逻。

二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 出入口配备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管理、保洁人员。
  露天停车场 配备监控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24小时有人值班,有专人负责车场卫生。

三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 配备消防、通风设备,有明显的停车标识。24小时有人值班,打扫卫生。
  露天停车场 有人负责值班,保持车场整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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