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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认真规范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
  (一)规范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委、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规范整顿。规范整顿中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管理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规范。经营权出让期限尚未到期而进行车辆更新的,不得擅自延长经营权出让期限;经营权出让期限到期确需继续实施出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重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尚未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在规范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与方案;规范整顿工作完成后,确需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积极支持和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省内外企业参与我省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竞争。凡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及其所属县(市),都要在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结束后,将出让的数量、金额、期限等情况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行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要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就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程序、价格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和炒买炒卖经营权。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将非法转让的经营权收回重新组织拍卖。
  三、严格规范与出租汽车相关的各项收费
  (一)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精神,各地要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凡是新出台涉及出租车收费的政策,必须经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查批准,而且每年都要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被列入省财政厅、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可拒绝缴付。严禁向出租汽车经营者继续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对根据乘客意愿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而途经公路的城市出租汽车,应当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会同建设、财政、价格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向城市出租汽车途经公路征缴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具体办法。具体征缴办法尚未出台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因公路客运附加费问题对城市出租汽车进行处罚。
  (二)明确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场供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组织听证等形式,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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