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独立设立、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市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设立等形式设立。
急救点的设立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
第九条 市急救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日常院前急救任务;
(三)承担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 急救分中心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救护任务;
(二)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社会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急诊科职责:
(一)接收急诊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调度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第十二条 急救点职责: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
(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二)按规定和需要配置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应当印有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志和急救专用标志,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