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一费制”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由省财政按农村学生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非“一费制”地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市)财政按学生年平不得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拨款。这个标准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下限,学校的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还应另外安排资金。学校的杂费收入应作为维持学校运转经费的主要来源,任何针对学校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都必须坚决禁止,确保中小学的杂费收入和财政补助全部用作公用经费。
四、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投入机制,确保中小学校舍和师生的安全。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给农村中小学教育的资金,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州、县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在改造危房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做好中小学危房的监测工作。各级教育、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定期对中小学危房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隐患。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负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监控、早改造”。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的监管机制,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杂费收入进专户,代收费留在学校管理。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期结束时,学校要按规定与学生结算。完善学校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长,是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主要责任人。对治理学校乱收费措施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和查处。治理学校乱收费由纠风办、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收费的检查与监督工作。要坚决堵住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坚决制止对学校杂费收入进行平调、调控和挪用,坚决纠正强行要求学校及师生订阅报刊杂志和各种搭车收费。对学校违规收费和社会对学校的三乱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六、建立健全化解“普九”债务的工作机制,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普九”债务是各地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因改善办学条件所欠的债务,应分别由举办学校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偿还。各地要积极探索化解“普九”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制定分年度偿还计划,逐步化解“普九”债务。当前,要结合化解农村村级债务工作,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把非“普九”债务从“普九”债务中清理出去,把因高息所产生的债务按规定清减掉,锁定债务后,分别移交给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严禁因债务问题封堵学校,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