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失效]

  (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各行署、市政府要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的岗位安全常识、法律常识、文明卫生、技术技能、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各行业、企业法人也必须从生产和安全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从业人员组织培训。全省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按各行署、市政府的要求,本着实效、实用的原则,结合实际,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五)在职业院校全面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毕业。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省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省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制订我省职业院校专业能力体系标准和考核标准。
  六、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一)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规定,逐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搞好民办职教机构教师工资发放的监督。
  (二)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及扶贫资金时,要相应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全省网络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经费,也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
  (四)加大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投入。省政府每年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1500万元,主要用于示范性骨干职业院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实训基地、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师资培训、骨干示范专业、课程教材开发、职业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建设。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搞好重点项目建设。
  (五)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用。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