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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办理户口权限和时限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办理户口权限和时限的通知
 (厦公五[2003]38号)


各分局: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确保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同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立足户政业务职能,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强化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社会提供文明、热情、高效的服务,市局业务处在《规定》及其《细则》实施前,针对各级户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从减少环节、规范办理、提高效率出发,在原有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对办理户口权限和时限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准权限
  (一)派出所
  1、出生登记。
  2、死亡注销。
  3、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姓名。
  4、变更民族。
  5、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6、分户、立户。
  7、户口多报、漏报。
  8、户口本、迁移证遗失补发。
  9、公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子女,被收养人尚未落户或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
  10、本市岛外人员“三投靠”户口移入岛内。
  11、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2、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
  13、公民因被判处徒刑、劳教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14、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和毕业生户口迁移。
  15、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
  16、本市人员“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
  17、本市人员符合小城镇落户政策户口迁移。
  18、岛内各区、岛外各区之间户口迁移。
  19、其它经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到派出所办理落户的事宜。
  (二)公安分局
  1、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
  2、母亲台籍,子女籍贯要随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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