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婚生与准正的效力
子女婚生与准正的效力,依子女的属人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及其效力
(一)非婚生子女的父子关系的确立与承认的要件,依其出生时的属人法。但也可适用他们最近的属人法,如果依该法确立和承认是可以允许的,而依出生时的属人法却否。据以确立或承认父子关系的法律,同样决定有关的争议。
(二)子女非婚生的效力,依其属人法。
(三)母对非婚生子女之父,根据怀孕和分娩而提出的要求,依母的属人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
(一)收养及收养关系的终止的要件,依养父母各自的属人法。如子女的属人法要求取得他的同意或他与之具有合法亲属关系的第三者的同意,该法在此限度内起决定作用。
(二)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的属人法;如为配偶双方所收养,依支配他们婚姻的人身法律效力的法律;但在配偶一方死亡后,依另一方的属人法。
三、监护与保佐
第二十七条 监护与保佐
(一)监护与保佐的构成与终止的要件及效力,依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二)与监护及保佐相关联的其他问题,只在涉及监督的范围内,才依有权监督监护与保佐的国家的法律。
第四章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死亡继承
(一)死亡继承依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
(二)如遗嘱查验程序是在奥地利进行,遗产继承权的取得和债务责任,依奥地利法。
第二十九条 如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定的法律,遗产无人继承,或将归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领土当局,则在各该情况下,应以死者财产在其死亡时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代该法律。
第三十条 死因让与的有效性
(一)立遗嘱的能力和遗嘱、继承契约,或抛弃继承的契约有效性的其他要件,依死者为该法律行为时的属人法。如该法不认为有效,而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认为有效时,以后者为准。
(二)对这些法律行为的拒绝承认或撤销,亦适用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