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结婚的要件
(一)结婚的要件以及婚姻无效与婚姻解除的要件,均依婚姻双方各自的属人法。
(二)经奥地利法律管辖范围内为有效的判决认为婚姻已属无效,已经解除,或已宣告不存在者,不得禁止重新结婚,也不得单因许婚或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不承认上述判决而宣告新婚姻为无效。本条类推适用于死亡宣告或死亡证明程序。
第十八条 婚姻的人身法律效力
(一)婚姻的人身法律效力
1.依配偶双方共同的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依他们最后的共同属人法,只要还有一方仍保有它。
2.否则,依配偶双方均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无此居所,依配偶双方最后均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只要还有一方仍保有它。
(二)如婚姻依第一款所指定的法律未生效,而在奥地利的管辖范围内为有效,其人身法律效力依奥地利法。但如配偶双方与第三国有较强的联系,并且根据它的法律,该婚姻也产生效力,则以该第三国法律取代奥地利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法
夫妻财产,依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无此种协议选择的法律时,依结婚时支配婚姻的人身法律效力的法律。
第二十条 离婚
(一)离婚的要件和效力,依离婚时支配婚姻的人身法律效力的法律。
(二)如依该法婚姻不能根据所举的事实而解除,或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连结因素无一具备,则适用离婚时原告的属人法。
二、子女与父母关系法
第二十一条 婚生
子女婚生的要件及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依该子女出生时配偶双方的属人法,如子女出生前婚姻已解除,依解除时配偶双方的属人法。配偶双方的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子女为婚生的法律。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第二十二条 非婚生子女因事后婚姻而准正的要件,依父母的属人法。父母的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正的法律。
第二十三条 非婚生子女宣告婚生而准正的要件,依父的属人法;如宣告婚生的申请在父死后提出者,依父死亡时父的属人法。如子女的属人法要求取得他本人的同意或他与之具有合法亲属关系的第三者的同意,则该法在此限度内起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