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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监狱行刑法(2002修正)

  前项作业剩余提百分之三十补助受刑人饮食费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奖励费用;百分之五充作业管理人员奖励费用;年度剩余应循预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设施之用,其余百分之七十拨充作业基金;其奖励办法,由法务部定之。
  第一项提充犯罪被害人补偿之费用,于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公布施行后提拨,专户存储;第二项改善受刑人生活设施购置之财产设备免提折旧。
  第34条 易服劳役者,在监外作业。
  前项易服劳役者监外作业办法,由法务部定之。
  第35条 受刑人因作业致受伤、罹病、死亡者,应发给慰问金。
  前项慰问金由作业基金项下支付;其发给办法,由法务部定之。
  第36条 受刑人死亡时,其劳作金或慰问金应通知本人之最近亲属具领。无法通知者,应公告之。
  前项劳作金或慰问金,经受通知人拋弃或经通知后逾六个月或公告后逾一年无人具领者,归入作业基金。

第六章 教化

  第37条 对于受刑人,应施以教化。
  前项施教,应依据受刑人入监时所调查之性行、学历、经历等状况,分别予以集体、类别及个别之教诲,与初级、高级补习之教育。
  第38条 受刑人得依其所属之宗教举行礼拜、祈祷,或其它适当之仪式。但以不妨害纪律者为限。
  第39条 教化应注重国民道德及社会生活必需之知识与技能。
  对于少年受刑人,应注意德育,陶冶品性,并施以社会生活必需之科学教育,及技能训练。
  第40条 监狱得聘请有学识、德望之人演讲,并得延聘当地学术或教育专家,协同研究策进监狱教化事宜。
  第41条 教育每日二小时。
  不满二十五岁之受刑人,应施以国民基本教育。但有国民学校毕业以上之学历者,不在此限。
  第42条 监狱应备置有益图书,并得发行出版物,选载时事及其它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阅读。
  阅读自备之书籍,应经监狱长官之许可。
  第43条 对于受刑人,得许其自备纸、墨、笔、砚。
  第44条 监狱得用视听器材为教化之辅助。

第七章 给养

  第45条 对于受刑人,应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给与饮食、物品,并供用衣被及其它必需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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