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福全、赵子功、张兵生、王德海、武威市凉州区胜利新村南四号楼102室,原武威石油公司职工、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诉{张2X}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武中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房志勇,农科院粮作所长。
委托代理人
{杨0X},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武禾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赵1X},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
被告
{张2X},男,现年40岁,汉族,初中文化,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和寨村五组农民。
被告
{王3X},男,现年44岁,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县人,住
{地址:0}。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与被告
{张2X}、
{王3X}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 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撤回对被告
{张2X}、
{王3X}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