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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诉张兵生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摘要:杨福全、赵子功、张兵生、王德海、武威市凉州区胜利新村南四号楼102室,原武威石油公司职工、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诉{张2X}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武中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房志勇,农科院粮作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0X},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武禾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1X},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
  被告{张2X},男,现年40岁,汉族,初中文化,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和寨村五组农民。
  被告{王3X},男,现年44岁,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县人,住{地址:0}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与被告{张2X}{王3X}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 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撤回对被告{张2X}{王3X}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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