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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宜兴吉乐灯具钢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顾晓宁、王边国、宜兴吉乐灯具钢杆有限公司、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所地江苏省宜兴省万石工业区园区、

{公司3}{公司2}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0046号


  原告{公司3},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南街道肖东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顾0X},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1X},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公司2},住{地址:0}
  
  原告{公司3}因与被告{公司2}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公司3}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2}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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