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简志敏、吉林摄影出版社诉被告报刊公司、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98号邮电综合楼4楼、
吉林摄影出版社诉深圳市报刊实业发展公司邻接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44号
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464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武。
委托代理人
{简0X},吉林摄影出版社广州发行部经理。
被告深圳市报刊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报刊公司)。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1}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于2006年5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