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顾晓宁、卢海洋、优耐照明(烟台)有限公司、余文杰、严玉峰、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锦绣路工业园、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瀛里31号、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23号骏达商业中心901室、
虞荣康诉{公司2}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151号
原告虞荣康,男,195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阳湖村委东渠村。
委托代理人
{顾0X},江苏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卢1X},江苏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余3X},总经理。
被告
{严4X},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
{地址:1}。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四贝,男,1981年6月14日生,系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住
{地址:2}。
原告虞荣康与被告
{公司2}、
{严4X}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荣康的委托代理人
{卢1X},被告
{公司2}、
{严4X}的委托代理人潘四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又于同年5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荣康的委托代理人
{卢1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公司2}、
{严4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荣康诉称:本人是“一体化荧光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97207183.0;也是“荧光灯灯头”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97307202.4。被告
{公司2}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包含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3、4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与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相近似的产品“优耐”牌霸道系列工业节能灯,被告
{严4X}销售该侵权产品,均已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公司2}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被告
{严4X}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