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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聚世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摘要:姜云江、王鲁明、王瑞屏、刘翠琴、刘显慧、于胜基、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1号、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村413号、址同上,系刘翠琴之夫、

刘聚世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青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聚世,男,194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村15号楼3单元201户。
  
  委托代理人{姜0X},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王1X},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2X},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3X},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刘4X},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3X}之夫。
  
  委托代理人{于5X},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刘3X}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06)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刘聚世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5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聚世及其委托代理人{姜0X}、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2X}、被上诉人{刘3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4X}{于5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刘聚世和刘太世是同胞兄弟,刘太世于1994年去世。原告{刘3X}系刘太世的独生女儿,是刘太世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1983年10月7日,原崂山县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刘太世颁发了崂村建字第252号《宅基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90平方米。1987年6月28日,原崂山县人民政府又以(崂字No 0050137号)房屋印契的形式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太世。1991年12月30日,原崂山区土地管理局将上述宅基地变更登记为刘太世和刘聚世各使用土地面积45平方米。刘聚世称,变更登记是根据刘太世的申请所为,其本人从未提出过变更登记申请。刘太世是否提出过变更登记申请,已无法向其核实。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供刘太世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刘太世确实提出过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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