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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彬故意伤害案
摘要:张杰、

郭庆彬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3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庆彬,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苍山县横山乡前烟头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5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0X},北京市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庆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庆彬及辩护人{张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庆彬于2005年11月7日5时许,在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村1号其小卖部内,因卖烟一事许文化发生争执,后持铁管将许文化打伤,致其上唇贯通伤,牙冠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当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刘景荣、郭依飞证言、被害人许文化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郭庆彬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庆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庆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7日起至2006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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