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徐贵德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4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贵德(别名:徐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西七棵树107排9号。1985年10月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16年,2001年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贵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贵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贵德于2004年7月7日21时30分许,在本市海淀区玉海园小区三里14号楼地下室9号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郑利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贵德持菜刀将被害人郑利砍伤,致其右前臂尺侧纵行皮肤裂伤,长约15厘米,深达肌肉;右拇长伸肌及桡侧腕伸肌肌肉断裂,经法医鉴定,郑利身体损伤已构成轻伤。后被告人徐贵德负案潜逃。2005年12月22日,被告人徐贵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材料、证人王颖、蔡志证言、被害人郑利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贵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徐贵德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