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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善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摘要:

韩善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14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善利,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镇韩湖村5-22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5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善利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善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善利于2005年9月26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三环花园桥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10本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500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起获上述发票(均已鉴定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王宝林、刘刚、王元军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善利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韩善利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善利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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